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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刚律师 吕刚律师,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自考毕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廿十多年,擅长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家庭事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2015年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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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法律给“协议离婚”设限不合适

据《中国之声》报道,民革将在两会上提交提案“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

在我国《婚姻法》中,离婚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相比之下,协议离婚成本更低,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更能体现“婚姻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而诉讼离婚,事实上只是夫妻双方在有关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法律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关建议即便不是对婚姻自由权的剥夺,至少也是一种限制。

客观而言,此项提案出发点不无善意,也是对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关切和回应。婚姻自由固然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过度滥用这种自由,就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对家庭对社会造成危害。为协议离婚设置“有10周岁以下子女”这样一个门槛,本质上就是试图以法律手段来解决一个道德问题,减少离婚率,提高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性。

问题在于,法律如此干预公民的私生活合适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也包括以何种方式离婚的自由。要看到,法律是刚性的,一旦确立所有人都得遵守,因此必须审慎而理性,不能用刚性的法律去对公民的私生活选择做出道德预判,仿佛所有的协议离婚都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这样难免会造成“误伤”。事实上,协议离婚并无原罪,有过错的只是一部分人,而另一部分人则恰恰可能是出于对家庭对子女负责的态度作出这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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